江苏广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广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3721号 原告:江苏广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T区337室。 被告: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中路68号。 原告江苏广力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