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169号         
 
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楠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太白南路支行、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243124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太白南路支行、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
案件申请费1736元,由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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