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财保1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陕01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南路支行、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和解,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南路支行、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  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元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