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490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4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385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我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