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85号
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杜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阳,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209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账号: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