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57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1)陕0102执保545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519)、在兴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45)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我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陕0102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519)、在兴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45)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519)、在兴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45)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