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545号
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苏东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奇,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草北勇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519)、在兴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45)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6519)、在兴业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4645)存款共计人民币24312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东荣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