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1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陕0102财保1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西安城东支行存款人民币876828.19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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