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祁县规划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27民初1139号
原告: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开化寺街东米市小区4号楼2单元4户。
委托代理人:**,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地址:祁县新建北路146号。
原告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规划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太原市晋广瑞岩土工程勘察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