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鲲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都区汉***彩钢瓦厂、陇南市鲲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02民初2597号
原告:武都区汉***彩钢瓦厂,住所: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家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202MA72U90852。
经营者:陈菲。
委托代理人:贾小奎,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建办南街5号,身份证号:×××,武都区汉***彩钢瓦厂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陇南市鲲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陇南市华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5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4NHTT7R
法定代表人:张强。
原告武都区汉***彩钢瓦厂诉被告陇南市鲲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都区汉***彩钢瓦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红柳
书 记 员  张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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