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3291号
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夏阁镇夏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04057H(1-1)。
法定代表人:孙红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泉,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北林地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741603。
法定代表人:林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林地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愿进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天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