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0181执2376号
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杨:
你们与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81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材料工程款120499元;
二、负担执行费171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61(安徽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302068838001902785(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