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14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6900元,本院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