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执保9号
申请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夏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04057H(1-1)。
法定代表人:孙红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W幢16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2831498。
法定代表人:唐碧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与银屏路交叉口景湖豪庭29幢4单元308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29××16号)房产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申请诉讼保全以及提供的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与银屏路交叉口景湖豪庭29幢4单元308室(巢湖市房权证巢湖市字第××号、29××16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