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4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夏阁镇夏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4104057H(1-1)。
法定代表人:孙红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W幢16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2283149B。
法定代表人:唐碧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9)皖01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9元减半收取5534.5元,由上诉人安徽汇川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