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潼关县人民医院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22民初450号
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桃园湖****417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雷,原告单位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惠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民生街与尚德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熊世龙,院长。
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开先消防科技公司)与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潼关县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潼关县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0日,原告将给第三方的付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不料,被告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因此,原告转入被告账户中的上述款项一直无法收回,后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潼关县医院未予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和主张的事实,被告在庭后提交的情况说明中予以承认。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公司因操作失误,将给付第三方的钱款转入被告潼关县医院的账户,被告潼关县医院没有法律依据获得该笔财产,构成不当得利。由于转入的账户被法院冻结,致使钱款不能取出,被告不存在故意和过错,故诉讼费应由原告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潼关县人民医院返还原告陕西开先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