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6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市亿易***城市体验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新黔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M8QH6T。
法定代表人:李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92757。
法定代表人:张鸿飞,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遵义市亿易通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亿易***城市体验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97628027。
法定代表人:胡慧,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升富士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98015C。
法定代表人:陈绍伟,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四川华升富士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用代码:91510000775809497H。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上诉人遵义市亿易***城市体验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市亿易通科技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升富士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升富士达电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上诉人遵义市亿易***城市体验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21220元。上诉人遵义市亿易***城市体验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至今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市亿易***城市体验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