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6484号
原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262。
法定代表人:吴耀,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颜,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北门(新廓门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03220607031K。
法定代表人:周新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环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韩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校飞
书 记 员 张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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