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2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生,住周至县。
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民再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案件款430573元及利息。2、执行费636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房产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告知,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申请的债权暂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24执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建峰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高 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答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