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

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与某某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复20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异议人):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康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周至县。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至法院)在执行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不服周至法院(2019)陕01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至法院查明,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查阅了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申请执行***案的执行案卷。经查,该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通过网络中心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和传统调查,除发现***有一万元已被周至法院扣划申请人不愿领取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所有执行措施均已采取。
周至法院认为,该案采取的所有的执行措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要求法院应对被执行人***之妻、之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因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周至法院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对被执行人原收到的423193元案件款资金流向亦进行了核查和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应予裁定驳回。裁定驳回异议人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的异议。
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周至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被申请人不得不申请执行回转;周至法院没有穷尽执行措施,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三)之规定》;裁定书诸多内容与事实不符;周至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2019)陕01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2018)陕0124执29号执行裁定书,恢复(2019)陕0124执29号案件的执行,将本案提级至贵院执行。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周至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周至法院在执行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和传统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周至法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园林建设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4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森
审判员屈娓
审判员黄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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