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633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骏,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
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党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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