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321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新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党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新一村村民委员会诉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新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新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1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太乙宫街道新一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退回原告18276元后,剩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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