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2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焱。 第三人陕西东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东伟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还原告1443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