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62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焱。
第三人陕西东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陕西鑫昌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东伟置业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还原告1443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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