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2188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半泾北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6280823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92592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检测费196144元。案件受理费2180元,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096元。因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创新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98240元。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多套,均设有银行抵押,本院均已查封,(2016)苏0585执3404号案件正在处置中,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产正在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58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澄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