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

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6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五一路一段498号。
法定代表人:关多库,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明,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上诉人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晓梅
审判员  苏 娓
审判员  刘婷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