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地矿四水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河北地矿四水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2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地矿四水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蔡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76159617B。
法定代表人:高新乐。
沧州渤海新区瑞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沧州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329652119J。
法定代表人:王海坡。
申请人河北地矿四水水文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瑞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郝金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