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太商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滨湖街道方湖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东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1200号2001-2008室。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无锡威世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