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71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前安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锦绣苑小区3号楼2**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J8X5R 委托代理人:安欢,系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准备收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原告已减半预交2228元,实际由原告**承担222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