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571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前安家沟村村民,现住该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82********。
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锦绣苑小区3号楼2**6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J8X5R
委托代理人:安欢,系北京金城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以准备收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6元,原告已减半预交2228元,实际由原告**承担222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