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坤泽建筑有限公司与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坤泽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欢,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安徽坤泽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收到的1120000元是否系延安景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安徽坤泽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事情不清。原审判决将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微信谈话记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坤泽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峰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