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长春市春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诉前调书35号
原告: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A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日格乐,吉林济川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长春市春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梓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