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102民催16号
申请人: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A510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码为0010006126034740,汇票金额为38011.48元,付款人为:长春泽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长春弘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8月25日,付款人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营业部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杨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