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02民初11522号
原告:****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柏树镇中畦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天丰街天景城市广场E座9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已无需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由****永利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惠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把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