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885号
原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邸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15915.5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7868.45元(以1615915.57元为基数,按照1%/日,自2022年6月1日暂计至2022年7月13日,要求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人工费108000元,上述费用共计1791784.0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航空国际酒店及科技公寓地暖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位于**开发区航空国际酒店及科技公寓项目1#一6#楼图纸范围内的地暖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原告完成部分工程后。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签署《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单》审核结算价1615915.57,产生人工费108000元另行结算。原告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但被告推诿,原告认为被告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8年2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破产管理人。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交受理费20926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