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1799号之二
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22A2DW7E,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大岛路188号一期1080室。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QEPNDXJ,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健康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中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613XC8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地秀路99号恒信御境园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710U977L,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长安公馆7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乐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6MA6UUBHP15,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建业二路99号南山花园2号楼4**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市万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100148J,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华夏世纪广场A座1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032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7AMG1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15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乐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万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乐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万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被告海门市高幂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乐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万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中南嘉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原告海门韵余神建材经营部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