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22执恢71号
赵彬彬、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赵彬彬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陕0322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彬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标的2145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24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交纳案件款21844元。发还申请人赵彬彬案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21620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2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22执恢7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