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恢477号 申请人执行人刘现华。 申请人执行人唐天。 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现华、唐天与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初字第0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现华、唐天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初字第05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未受偿本金305800.00元及迟延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换  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