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3136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口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攸宁,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9年8月18日,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攸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公司承建的位于宝鸡市**区***镇冀东水泥厂向北300米XX园项目承包分项目干活,包工包料。后经结算工程款为210280元。经索要无果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02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未承包XX园项目承包分项目,**与本公司无关。
本院查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在宝鸡市**区XX园项目承包分项目施工,结算工程款为21028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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