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志诚商务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陕01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大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8404.19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98404.1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