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3319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7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楼。
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家卫,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公司项目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后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