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诗渊,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7#楼。
法定代表人:尤玉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艳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博,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福州城区亮化和夜景灯光工程(第4标段)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来看,本案应属于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3)223号〕规定:“同意指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反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83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段红军
审 判 员 杨 婷
审 判 员 许 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强 龙
书 记 员 黄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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