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366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汽车运输公司退休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珊珊,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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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郭 玉 萍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О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郭   熙
书   记  员   杨 小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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