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勘测设计院

湘潭市勘测设计院与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知民初109号
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韦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廖佳,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麓景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永杰。
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与被告长沙市海图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由原告湘潭市勘测设计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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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立兵
审 判 员  戴 伟
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李淇耀
书 记 员  汤健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