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7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宾州,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927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水泥款16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8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8%自2021年4月21日起算至2022年3月22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金;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32元,申请费153元。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24.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琼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