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67号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宋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宾州。
被告:**,男,汉族,40岁,住周至县。
被告:周至县引汉济渭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韦小刚。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引汉济渭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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