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2民初469号之一
原告**县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区(原**县)XX镇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770031815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酒店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949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光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21)陕0322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807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2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3月10日,被告已履行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