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5Q6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9493X。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陕04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者其他相同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扬之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