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7执保34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819********。
被申请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明港酒店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9493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927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1月25日冻结了镇坪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应向被申请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未结工程款2015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陕0927执保34号案件已保全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