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8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68号明港酒店42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3)陕01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9507.1元、案件受理费8995元、保全费300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1执852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