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927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被执行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68号明港酒店4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1949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镇坪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住所地镇坪县城关镇佳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7MB2A1814X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陕0927民初124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租赁费201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2.00元。执行中第三人镇坪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20150.00元。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兑付。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元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5)陕0927执54号案件于2025年3月21日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