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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某1、马某某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23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 上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1、马某某2及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法院通知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艳